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同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