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林木种苗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