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