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林木种子的采收期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