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