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网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国家安全、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信业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