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