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为未取得许可的互联网上网场所提供接入服务的;(二)为未依法办理电信业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的;(三)为未经备案的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