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七条已修改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依法组织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