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车辆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或者登记挂牌的;(二)违法扣留车辆或者使用被依法扣留车辆的;(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四)交通执法中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违纪行为的。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