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在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当事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性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