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当事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性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