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教育、财政、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