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

(一)行经人行横道;

(二)通过未设交通信号的路口;

(三)经过泥泞、积水道路;

(四)经过学校门口或者遇学生上、下校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速、让行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