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除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至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二)限搭载一人;(三)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四)不得酒后驾驶。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