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建设或者改造为林荫停车场;确需且适宜设置林荫停车场或者泊车位的绿化项目,应当设计适合车辆停泊的绿化方案,实施建设或者改造。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