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其做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