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组织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对违反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用地的;

(五)发生占用基本农田等违法用地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严重违反规划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不力的;

(七)在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