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房户自用地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延期建设。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