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房户自用地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延期建设。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