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建房户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者荒山、荒坡、其他农用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建房户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