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水利工程、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范围内和占用林地等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申请,应当经相关部门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后,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