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学习和教育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应当加强藏语言文字教学。学前教育可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和藏语言进行语言、艺术、健康、社会、科学的双语教育。藏族聚居区的中小学校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和藏语为基本教学用语,其他中小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藏语言文字课程。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