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使用和发展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自治权。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