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制度和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避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级别,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为和自然破坏,确保文物安全。

文物展出,展出单位应当根据展出文物的级别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