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条有效国家所有的文物,由保管或者使用该文物的单位承担保护责任。不得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收藏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用途。集体、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文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