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