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