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依法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由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