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自依法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标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