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命名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2年内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