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实施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实施督导;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实施评估监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