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