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