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鼓励民族民间医药、医术的传承与发展。对以师承方式学习民族医药、医术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医效较好的民间行医人员,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认证、培训、考试或者考核等程序,报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确认其乡村医生资格。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