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形式,促进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