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鼓励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艺的生产和经营,发展壮大民贸民品企业。自治县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实行定点生产,并按需建立储备制度。

自治县的民族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网点,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主渠道作用。民族贸易企业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