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土地用途管制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自治县依法加强土地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侵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自治县依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照自愿原则,引导规范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集体、联户、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内造田造地,经依法批准的造田造地,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