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本县招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招录本县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报考人员。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本县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