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其他类别科技项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条件的,应当及时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