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

(一)佤族、拉祜族、傣族等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佤族神话史诗《司岗里》、人物传说《江三木罗的来历》、传统音乐《阿佤人民唱新歌》;

(三)传统舞蹈、曲艺、诗歌、美术、体育、历法;

(四)民族民间传统医药;

(五)傣族造纸技术,佤族陶瓷、织锦等传统手工技艺;

(六)木鼓节、新米节、泼水节、山烟街、赕佛节等民族传统节日、习俗;

(七)木鼓、单弦胡(独弦琴)、得、芦笙、象脚鼓等器乐;

(八)反映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

(九)佤族酒曲、佤族水酒、佤族稀饭、橄榄生、牛撒撇等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饮食文化;

(十)三佛祖佛房遗址、南归佛寺、大寨傣文碑和石缸等古遗址、古建筑、石刻、雕塑;

(十一)阿佤人民唱新歌纪念碑、烈士陵园、拉勐纪念碑等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十二)里坎瀑布、勐梭龙潭、佤山天池、龙摩爷、木依吉神谷等自然、人文景观;

(十三)博航寨、永老寨、永俄寨、班母佤族寨等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村落、村寨、部落;

(十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