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工信和国资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

县(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