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物质工业遗产,包括与工业发展相关的工矿、厂房、仓库、码头、桥梁、办公建筑及其他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工业遗存,还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工业产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具、历史档案、书稿、影音资料和其他出版物等可移动的工业遗存。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工业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经营管理、企业文化、企业精神、企业故事等相关内容。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