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工业遗产,是指本市历史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承载着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反映本市工业发展历程,具有较高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经济、社会等价值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分为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