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并定期组织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修缮能力的,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代行管理。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