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发现狂犬的,应当立即向养犬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养犬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接获狂犬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捕杀。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