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