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收容和处理流浪、被弃养的犬只以及被没收的犬只。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做好收容犬只的免疫、消毒等动物疾病预防工作。

犬只收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养犬主管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等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