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养犬用途说明;(三)养犬的安全管理制度;(四)专职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五)专门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