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风景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补助等经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