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以及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