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