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风景区内治安、消防等的人员、装备。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风景区内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等工作,维护风景区的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